陈二华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债权转让案
来源:陈二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4
浏览量:711

2015313日,曹**从魏*处受了魏*对张某的100万元债权。曹**与魏*签订了债权合同后,魏*将张某出具的借条交与曹**并于315日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至张某的户籍所在地。后因张某拒绝还款,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一审中,被告辨称:被告没有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本案债权债权转让并未生效;所转让的债权没有实际交付,原告提供的许**支付给周**100万元是受被告而非魏*的委托。要求驳回曹**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作为曹**的一审代理人,在诉前为曹**拟定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指导魏*发出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魏*就转让债权的实际交付提交了相关证据并作了笔录。在庭审中,本律师提出本案债权转让及通知程序合法、有效,并就原转让债权的实际支付情况,申请许**当庭作证。许**证言证明:其支付给周**100万元系受魏*的委托。法院又查明:在张*诉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已就这100万元向周**主张了债权并获得了支持。。一审法院支付了曹**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上诉后,二审驳回了其上诉。

点评:本案中,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在诉前就为曹**拟定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指导魏*发出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就庭审中张某“款项未实际交付”的可能抗辩,要求魏*提借相应证据并对其作了笔录,可谓未雨绸缪。庭审中,本律师详细论证了本案债权转让及通知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并申请证人许**就其支付给周**100万元的归属当庭作出证明。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本案完全胜诉,较好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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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二华
  • 执业律所:
    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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