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二华律师亲办案例
某公司债权转让案
来源:陈二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4
浏览量:655

2015312日,曹 **从陈**处受了陈**对某公司的105万元债权。曹**与**签订了债权合同后,陈**将某公司出具的借条交与曹**并于315日书面通知了某公司债权已转让的事实。某公司拒绝还款后,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一审中,被告辨称:所转让的债权没有实际交付,但未提供证据证证明为何在陈**未实际出借的情况下出具借条,且事后未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某公司于20158月受让了案外人祁某对陈**105万的债权,在本案中可以消曹**的受让债权。要求驳回曹**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作为曹**的一审代理人,在诉前为曹**拟定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指导陈**发出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陈**就转让债权的实际交付提交了相关证据并作了笔录。在庭审中,本律师又就原转让债权的实际支付情况提供了相应证据并作出了适当的说明;同时指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某公司在本案债权转让后受让的祁某对陈**的债权在本案中不能抵消曹**受让的债权。一审法院支持了曹**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公司上诉后,二审驳回了其上诉。

点评:本案中,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在诉前就为曹**拟定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指导陈**协议发出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就庭审中某公司可能的抗辩就款项实际交付情况要求陈**提借相应证据并对其作出适当说明,可谓未雨绸缪。庭审中,律师详细论证了本案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性并就被告抗辩的所谓“抵消”提出了被告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意见。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本案完全胜诉,较好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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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二华
  • 执业律所:
    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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