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二华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人姜**玩忽职守缓刑案
来源:陈二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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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忽职守缓刑案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姜**,男,1958719日出生,****看守所管教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115日被监视居住,1217日被刑事拘留,23日被逮捕,200935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提起公诉。

二、起诉书指控内容。

起诉书指控:20078月至12月,被告人姜**在担任**看守所二区九监室管教民警期间,违反省公安厅及**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在日常工作中,不认真执行“三下监室”、值日员每周一换等制度,长期指定在押人员赵**管理在押人员。以赵**为首的在押人员长期采用殴打、体罚、不给饭给或吃“麻将饭”等手段,折磨、虐待程**、赵*、李*等其他人员。被告人明知上述情况仍予以纵容、放任,导致上述多名在押人员受到赵**等人的殴打、虐待,程**因长期被殴打、虐待,于20081113时死亡。

**市人民检察院鉴定,程**系在全身营养不良、慢性阻塞性肺病基础上,因体表多部位感染而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准备了问题大纲和辩护观点,被告人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

四、办案心得

作为江苏省首例管教民警因玩忽职守致被监管人员死亡案,本案在江苏境乃至全国都有较大影响,对狱政监管人员的震憾也相当巨大。

我国狱政管理中许多不光彩乃至犯罪行为在以往的媒体中或多或少都有报告,这种情形已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司法形象。因此,2008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开展了以整治看守所违法、违规行为为内容的专项行动。本案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在侦办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本地检察机关对本案的调查不了了之,江苏省检察院只得指定异地检察机关侦办。这一特定的背景,对辩护律师和被告的影响和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办案过程中,本辩护人排除了种种干扰和压力,紧紧抓住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监管人员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造成,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与这一结果的的因果关系程度、监管本身的缺点等影响被告人量刑情节的因素,提出了“姜**确实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作为犯罪论处”的辩护观点。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结合本案的侦办背景,这一辩护结果的取得已实属不易,被告人对辩护人的表现也相当满意,本案也没有上诉。

附本案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姜**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姜**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复制了本案卷宗材料,仔细研究了案情,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在担任****区看守所管教期间,确实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作为犯罪论处。

一、从程**的死亡结果和被告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上看,被告人的行为所起作用极小。

**市人民检察院200843日的宁检技鉴[2008]02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系在全身营养不良、慢性阻塞性肺病基础上,因体表多部位感染而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根据该鉴定书,程**死亡的系多各原因造成的。

(一)关于营养不良问题。

辩护人认为,程**营养不良的最根本原因是**区看守所的伙食标准极差,被告人的行为对营养不良原因的形成仅起极其轻微的作用。

按国家规定,**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是每人每月90元。按这种标准,**区看守所早餐只供应稀饭,有钱的可以买到干食,没钱的只能吃稀饭;中、晚餐供应的是少量的米饭和水煮碎白菜。辩护人认为,就本案事发期间**市的物价水平而言,这种伙食标准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已属不易,更谈不上什么营养了。正是由于看守所伙食标准极差以及程**家里从没给他送过钱,使其无法补充应有的营养,才导致程**一定时间内营养不良,而这一原因显然与被告人姜**无关。

**200711月开始羁押在209号监室。同室多名证人证实:程**刚入监室半个月左右,还能正常饮食,后因其完不成劳动任务,赵**等人便对其进行殴打、虐待,不让其吃饭或只吃“麻将饭”,这一情形一直持续到程**死亡。辩护人认为,“殴打、虐待“的行为虽与被告人的监管不力有一定的关系,但**市人民检察院的[2008]02号法医学鉴定书认为“程**体表虽有损伤,但程度不足以致死。”这一分析也与200873日,南医大、省高院和省检察院的专家会检意见“营养不良是造成程**的根本原因,其体表损伤对死亡的发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相吻合。“没饭吃或只能吃麻将饭”对营养不良的成因仅起极其轻微的作用,最根本原因仍是看守所的伙食极差。按**区看守所的伙食标准,即使程**能正常饮食,也会营养不良。且程**从不能正常饮食到死亡,时间仅约一个半月,是否构成起诉书指控的“长期”还值得商榷。

(二)关于慢性阻塞性肺病问题。

医学常识表明,慢性阻塞性肺病是一种长期的,慢性的疾病,是多种原因造成的。自程**进入209监室至其死亡,前后约两个月,时间较短,不符合慢性阻塞性肺病形成的一般医学原理;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疾病是被告人的行为引起的。因此,该疾病虽与程**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与被告人无关。

(三)程**的死亡与看守所的行为也有一定的关联。

相关证据显示:程**2008113:16第一次被送至**军区总院时,医嘱建议留观。但相关人员仅对程**做了脑部CT后,将其重新送回看守所。程**重回监室后,又受到赵**等人的殴打。同日9时,程**再次被送到军区总院,该院虽采取多种救助措施,但程**仍于当日下午1311分死亡。

辩护人认为,如果当时看守所能遵从医嘱,将程**留院观察,程**也不致死亡。相反,看守所未遵医嘱,致程**回到监室后又受到赵**等人殴打,并最终促进了程**的死亡。但这一切与被告人无关,因为,被告人当天并不在班。而玩忽职守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只有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从这方面来说,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二、本案的一点思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

1、从小范围看,209监室存在的问题,是**区看守所的普遍现象;从大范围看,这些问题在全国看守所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因而相关人员对其严重性普遍认识不够。这也是今年最高检察院首次公开承认全国看守所普遍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并决定下大力气整顿的原因。

2、在押人员伙食标准太低,劳动任务特别繁重。在**区看守所,平均每人每天伙食费只有3元,却要搓7-8公斤二级管,多的有时达10公斤,少的有时也有5-6公斤,基本上每个在押人员(熟手)除了吃饭和基本的休息外,都在干活。伙食标准太低是导致程**营养不良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其死亡的最根本原因;劳动任务的过于繁重,导致为了为完成任务,一些不法行为难以杜绝。

3、被告人管理的三个监室有近60人,如果严格按照20071月江苏省公安厅《看守所岗位工作规范手册(试行)》和**市公安局**分局**字(2005)第1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使一个业务精通的管教也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全部工作,更何况被告人是一个刚从事管教工作六个月左右的干警?

辩护人认为,上述这些社会的或制度的原因是被告人不能控制和解决的,由这些问题共同作用导致的危害结果完全由被告人姜**个人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买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在担任****区看守所管教期间,确实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达不到刑法当罚性,不应作为犯罪论处。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采信。

此致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陈二华律师

时间:200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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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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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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